北京师范大学地表过程与资源生态国家重点实验室
  中文|English  
 
您的位置: 首页» 实验室新闻» 信息通告
转财经处“关于课题费等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票据问题的说明”
发布时间: 2010-07-23  

校内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 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 1号),及财政部《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 7号)的要求,自2010年7月1日起,正式启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原有的资金往来收据及北京市银钱收 据一并停止使用。按照新的规定,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只能用于开具代收、暂收或内部结算款项,课题费、项目经费、科研协作费等均不在可使用范围之列。
由于新规定严格要求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不得开具课 题费收入(包括科研经费),因此,对教师的课题费入帐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为降低影响,方便教师,我处及时和财政部票据中心、地税等部门,就今后关于课题费 等科研经费收入使用票据问题进行了认真的咨询和积极的沟通、调研、现说明如下:
一、根据国税发[2001] 100号文,科研单位承担国家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而取得的收入(包括科研经费),属于技术开发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以上所称国家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是指: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2)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项目(又称863计划);
(3)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项目(又称973项目);
(4)攀登计划以及攀登计划预选项目;
(5)国防军工项目以及军品配套研制项目;
(6)国家科技三项费项目;
(7)国家一次性科学事业专项经费;
(8)国家科学事业费政策性调节费;
(9)国家基础研究特别支持费;
(10)国家科技攻关项目;
(11)国家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
(12)国家工程研究中心项目;
(13)国家技术工程研究中心项目;
(14)国家载人航天工程项目(又称921项目);
2、办理程序:
属于上述可免税项目的,有关老师可先将任务书、 合同复印件(封面加盖公章、两页以上加盖骑缝章,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交财经处,再由财经处安排专人持相关材料到税务部门(玲珑路第三税务所) 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由税务部门核定是否可以办理免税,并据此确定使用何种票据、如何入账等后续事宜。
3从事技术咨询、转让、开发业务取得的收入,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履行以下程序:
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再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即玲珑路第三税务所)审核。
注意,在科技和税务部门审核批准以前,纳税人应当先按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待科技,税务部门审核后,再从以后应纳的营业税款中抵交,如以后一年内未发生应纳营业税的行为,或其应纳税款不足以抵顶免税额的,纳税人可向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二、除“国家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技术 咨询、转让、开发”等以外的课题、项目经费,如果对方单位许可,我方可将相应的银行单据复印并加盖财务章寄给对方,作为其付款和入账依据,否则,只能开具 税务发票,依法缴纳营业税。至于后续是否存在退税或免税的可能,目前税务部门也未明确通知。鉴于此,我处建议,如果不是特别着急的项目,可以请课题负责人 稍迟入账,等待税务部门的最新通知。
以上内容,请各单位财务人员及时通知本单位教师,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重复工作。
 
财经处
2010年7月22日

浏览次数: